烈士公园海洋馆老板成了被告,起因是一只绿海龟……
烈士公园海洋馆
是不少长沙人遛娃的首选地,
然而最近,
海洋馆负责人
被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
告上了法庭,
而起因竟是一只绿海龟
……
2014年,赵某忠、赵某钢及何某清三人相约共同将湖南烈士公园内科技馆改建为海洋世界(海洋馆),并共同承包经营。但海洋馆未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也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经营利用证》。
2015年9月,海洋馆改建完成并对外营业。赵某忠、赵某钢二人前往海南省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海龟及其他多种海洋生物共计8万余元,用于对外展示盈利。海洋馆自开始对外营业至2020年初疫情开始,年营业额为100万元左右。
2020年10月29日,长沙市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大队在湖南烈士公园海洋世界检查时发现了这只海龟,遂予以扣押并将其送往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站进行救助饲养。
经鉴定,被扣押的海龟系爬行纲龟鳖目曲颈龟亚目海龟科海龟属绿海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Ι,价值人民币37500元。
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认为,赵某忠、赵某钢非法收购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损失,危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二人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
9月26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就涉案海龟价值、被告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经法庭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忠、赵某钢自愿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75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义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三次。
海洋馆大门紧锁暂停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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